【記者張世昌/台中報導】
消費爭議發生於日常生活中,台中市政府法制局盡力協助、撮合雙方意見,尋求有利消費者的結果外,也簡化申訴受理程序,只要消費者曾向消服中心提出申訴,後續如要向消保官提出第二次,只要以電話方式告知即可,節省消費者等待時間,這項主動簡化的流程不僅沒有違反法令規定,更有利於消費者解決消費爭議。
市府法制局長吳梓生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1項規定,遇消費爭議,消費者得向業者、消保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即俗稱一申);經申訴未獲妥適處理,始得依同條第3項規定,向消保官申訴(即二申),或依同法第44條規定,向消費爭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市府每年受理的一申案件數量約5,000餘件,二申也達1,000餘件,這些案件處理程序都依消費者保護法及消費爭議申訴處理要點的規定處理;六都的作業均採相同程序。經統計,在一申程序中,消費者和業者成立和解比例約4成,在二申及調解程序中則約6成。
法制局指出,消費爭議的本質是民事糾紛,不論一申或二申等申訴或調解都是在協調消費者與業者雙方,無法強制任何一方和解。如果經過申訴或調解程序仍無法成立和解的案件,就要循其他途徑(如訴訟)來解決爭議。
而市府在消保業務作業符合法令規定的前提下,主動簡化流程,不僅與其他五都作業相同,也有助於節省消費者等待時間,加以處理消費爭議。
發佈日期: 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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